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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合同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6-26 18:32:19

    序論:速發(fā)表網(wǎng)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jīng)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撤銷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chuàng)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lián)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撤銷合同

    篇1

    2.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shù)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yè)風險等發(fā)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fā)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篇2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shù)亟o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xié)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無償性。2 單務性。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jù)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jīng)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三、贈與人的撤銷權

    我國傳統(tǒng)的民法觀念認為,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并無區(qū)別,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和理論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并非一回事,合同的成立并非必然意味著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其效力狀態(tài)有四種情況,即有效、無效、效力可消滅,效力未定。對于效力可消滅的合同,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一種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對一般合同而言,這種效力所以可以消滅主要原因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這是基于撤銷權,由于贈于合同是一種極特殊的無償單務合同,為了充分保障贈與人的權利,法律另外賦予了贈與人兩種撤銷權: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移轉之前享有消滅一般贈與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是指當事人的贈與合同中獨有的,在出現(xiàn)法定情況下享有的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消滅贈與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復到未訂立的狀態(tài),贈與人不再受合同的約束。

    1、贈與合同中基于締約的撤銷權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基于締約的撤銷權其撤銷事由是贈與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贈與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2)贈與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

    (3)贈與人在訂立合同時被欺詐若被脅迫。

    (4)受贈人乘人之危促使贈與人訂立合同。

    2、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這一條款實際上規(guī)定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所特有的一種權利,在其他合同中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這種撤銷權產生的事由是贈與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贈與人想要撤銷贈與便可撤銷,無需再考慮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行使,具體是多長時間在所不問,這種期間非除斥期間,對于動產而言,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即實現(xiàn)了贈與財產權的移轉,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消滅,對于不動產雖然贈與人交付給受贈人使用,但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xù)的,贈與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權,但需注意的是,根據(jù)《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交給受贈人,受贈人根據(jù)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即在某些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雖未實現(xiàn)移轉,贈與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3、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獨有的撤銷權,一般合同中當事人不享有這種權利,其分三種情形。

    (1)受贈人嚴懲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四、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贈與的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產生法律效力,不必要以訴訟方式為主。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一般應當為明示的。在特殊情況下,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不明確說明撤銷贈與,而直接索要已交付的標的物或拒絕受贈人支付贈與財產的請求。但是撤銷權人未向受贈人發(fā)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的,不發(fā)生撤銷的效力。撤銷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受贈人發(fā)出,也可以向受贈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發(fā)出。

    但贈與的撤銷既不是隨意行使的,也不是無限期的行使。因撤銷權在性質上為形成權,其享有和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期間一經(jīng)屆滿,形成權就告消滅。期間屆滿以后再行使形成權,其行使行為當然不發(fā)生效力,不需要再提出抗辯。另外,贈與的撤銷權與《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以及《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不同,這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不要求必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直接向相對人提出即可,其意義相當于合同的解除。撤銷權人如果長期不行使權利就使可撤銷的贈與處于履行上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影響合同效力的穩(wěn)定,也不利于財產的流轉和利用。因此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算。比如,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均規(guī)定贈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第192條第2款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惫P者認為,法律為了督促贈與人及時行使撤銷權,規(guī)定1年的除斥期間是比較合理的,并且與各國立法規(guī)定基本一致。

    特殊情況下,因贈與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行使撤銷權,但其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比如,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guī)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可見,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比贈與人本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要短。很明顯這是對非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從嚴規(guī)定。總之規(guī)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主要目的是為了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篇3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jīng)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jīng)行使即發(fā)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jù)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延伸補充: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shù)亟o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xié)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無償性。

    2 單務性。

    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

    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jù)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jīng)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篇4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可變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篇5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案例:原告A與被告B公司簽訂一份持續(xù)性買賣合同,約定:A在某鎮(zhèn)上收集廢紙達到一定量時,就只能賣給B公司。A須對廢紙先行處理,使其濕度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若超過范圍,B公司按約定價格以下支付貨款。合同有效期為六個月,任一方若不能履行期滿,每少履行一個月,應支付一定的數(shù)額的違約金。合同履行的前三個月中,A提供的廢紙幾乎每次濕度都明顯超標,且經(jīng)A改進處理技術后仍不見效,B公司遂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并拒絕繼續(xù)收購A提供的廢紙,A則要求因B公司支付三個月的違約金。

    原告A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合同違約金請求權,其成立的條件為:(1)合同成立并有效;(2)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條件全面履行;(3)B公司沒有正當理由終止合同履行。從本案事實來看,關鍵是確定條件(3)是否成立。

    終止合同履行的正當事由,在我國《合同法》第91條、第93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包括:合同履行完畢、合同解除、合同撤銷、提存、債務免除、債權債務混同以及雙方約定的情形等。從本案情況及B公司的辯稱意見來看,B公司引用的正當事由是合同解除。依《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單方解除權是被嚴格限制的,本案中雙方在合同并沒有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不能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直接得出B公司在單方解除權,如此一來,本案原告A的主張似乎能夠得到支持了。但從本案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來看,原告A前三個月履行一直存在重大瑕疵,若不允許被告B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強行讓B公司繼續(xù)接受(以后仍然可能是的)瑕疵履行或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未免苛刻。因為這樣沒有體現(xiàn)出A對其持續(xù)瑕疵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造成這一法理與事理不一致的原因,正在于本案中的合同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質,即繼續(xù)性合同有別于一時性合同的特殊規(guī)則。

    我國的合同法立法,不論是在總則還是分則中,各種規(guī)則是以一時性合同(尤其是一次性給付的合同)為標本來定制的。一時性合同中的“一時”指的是即時履行或者主給付義務相對簡單而導致的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此時時間的持續(xù)對合同的履行沒有決定意義。而在繼續(xù)性合同中,給付具有持續(xù)性,隨著履行時間的增加,給付總量也隨著增加,合同給付范圍只有借助時間單位才能確定下來,合同的履行與時間因素關系緊密。對于這樣一種全新、獨特的合同類型,我國合同法僅在分則部分針對幾種繼續(xù)性合同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在總則部分卻沒有原理性規(guī)定。并且,在合同法總則部分,對合同履行、合同終止、合同解除(以一時性合同為藍本)作了統(tǒng)一性規(guī)定,忽視了一時性合同與繼續(xù)性合同之間存在的差異,造成了諸多問題處理的不適當。因此,有必要先對繼續(xù)性合同本身性質進行梳理。

    一、繼續(xù)性合同的基本性質

    繼續(xù)性合同,指合同的內容,非一次的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xù)的實現(xiàn),其基本特色系時間因素在債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總給付之內容系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度。

    繼續(xù)性合同主要包括固有的繼續(xù)性合同與繼續(xù)性供給合同。固有的繼續(xù)性合同,又稱為法定的繼續(xù)性合同,指已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本身就具有繼續(xù)性合同性質的合同。繼續(xù)性供給合同屬約定的繼續(xù)性合同,是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者不定的期限內,向他方繼續(xù)供給定量或者不定量的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的標準支付價金的合同。

    繼續(xù)性合同區(qū)別于一時性合同的主要特點即給付的連續(xù)性,這同時造就了時間因素在合同中的決定性影響。繼續(xù)性合同中的給付是與時間同步的,是伴隨著時間的經(jīng)過、不間斷地產生新的給付義務。整個繼續(xù)性合同實現(xiàn)的過程就是一個時間不斷延續(xù)、給付不斷產生、總給付數(shù)量不斷增加的過程,由此,合同的履行情況與時間的延續(xù)關系密切。時間持續(xù),合同關系也持續(xù),并不斷產生權利義務,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期限的話,合同關系并不會隨著每次新給付的履行而自然終止,即使約定有期限的繼續(xù)性合同中,在期限屆滿之前,給付會不斷產生,合同也并不自然終止,這樣會使合同當事人長期承受合同的約束,必須針對繼續(xù)性合同的這種特點,賦于當事人以適當?shù)木葷鷻嗬瑏砥胶猱斒氯酥g可能出現(xiàn)的權利失衡。

    繼續(xù)性合同的這種性質,延伸出其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強調當事人之間的信賴。

    由于時間及給付的持續(xù)新生,合同雙方需要維持一種長期穩(wěn)定的合同關系,從而要求彼此之間良好的和睦相處以及屬人性的信賴。債務人履行債務,必須依據(jù)合同的本旨,持續(xù)地、盡力地履行其債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依附關系也就比一時性合同更為明顯。在這樣一種合同關系中,更需要堅守和強化誠實信用原則來保障合同利益的均衡,我國合同法以一時性合同為標準而制定,除了少數(shù)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通用于一時性合同和繼續(xù)性合同外,在很多特殊場合并沒有直接可能引用的法律條文,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合乎邏輯、合乎體系的解釋不失為一良策。

    二、繼續(xù)性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在繼續(xù)性合同中,由于時間因素對給付的范圍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或存在長期的合同期限,使得當事人須承受長時期履行義務的負擔,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及活動自由有束縛之虞,所以有必要對繼續(xù)性合同的時間加以一種限制,以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在繼續(xù)性合同中,對時間上的限制體現(xiàn)為自始約定、嗣后約定或一方行使終止權使合同僅向將來消滅。其中雙方約定終止合同履行的,系當事人意思自由,應予尊重;應予重視的是一方在何種情景下始有權單方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

    相對于一時性合同而言,合同自由因素在繼續(xù)性合同中體現(xiàn)的較少。由于繼續(xù)性合同履行時間較長,經(jīng)常有一些情事的發(fā)生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初所不能預見的,這在無形當中,提高了合同履行的風險;另一方面,繼續(xù)性合同所持續(xù)的時間越長久,當事人之間信賴和依附關系就越為突出和明顯,因此也就更加強調當事人之間互負忠實的義務。所以,當出現(xiàn)履行風險或依賴基礎喪失且雙方又無法達成一致時,有必要賦于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

    如果合同一方僅僅因為不想再受合同的長期束縛而欲終止合同,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行使該權利,以保證合同另一方的權利不受突然的變故而致?lián)p害。設計了兩項規(guī)則:一是普通終止權的行使須定有期限,或為約定,或為法定,即在行使終止權時得事先通知對方,給對方合理的、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是當相對方因終止權人行使終止權而遭受損害時,享有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p>

    三、繼續(xù)性合同與現(xiàn)行法相關規(guī)定的協(xié)調

    繼續(xù)性合同與現(xiàn)行法的協(xié)調,實際上就是以一時性規(guī)定為主的現(xiàn)行法,如何最大限度地容納繼續(xù)性合同的原則,以保護繼續(xù)性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一)我國現(xiàn)行法的相關規(guī)定。

    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均無區(qū)分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而是用解除制度涵蓋了合同終止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終止發(fā)生原因的范圍要寬于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分為不可抗力、債務不履行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而終止事由則更加廣泛,其發(fā)生原因為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各種情形,并且不以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與否作為衡量標準。同時,上文論述在終止制度中還存在著隨時終止的應用,在繼續(xù)性合同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終止權,但應給對方當事人合理的、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一點在合同法分則中有所體現(xiàn),但遺憾的是,立法者沒有用“終止” 一詞,而是用“解除”一詞涵蓋了“終止”的含義,如《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的解除、第233條承租人的解除、第376條保管物的隨時領取、第391條倉儲物的隨時提取等。

    (二)現(xiàn)行法框架內的解決之道。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合同終止制度,繼續(xù)性合同的終止需要通過合同解除制度來實現(xiàn)?!逗贤ā返?7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適用繼續(xù)性合同,如果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將其解釋為適用,那么本條恢復原狀顯然不適用繼續(xù)性合同,關鍵是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到底是何意?這便給合同的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顯然立法不夠精確,而只能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做出合乎邏輯、合乎體系的解釋。

    合同解除的本旨是使合同發(fā)生自始不存在的效果,但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中,因顧及繼續(xù)性合同的特點,通說一般認為若合同為繼續(xù)性合同時,解除效力僅面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從而使合同解除制度在我國法上兼具合同終止的功能。

    合同一方僅僅因為不想再受合同的長期束縛而欲終止繼續(xù)性合同,若該合同系有名合同, 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承攬合同等,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若是和這些合同性質相近的合同,也可以參照適用。此種單方解除權在合同法總則中無規(guī)定,故在我國其不能普遍適用于繼續(xù)性合同。如果因信賴基礎的喪失,合同一方想終止繼續(xù)性合同,可視依賴基礎喪失的原因,如對方反復的瑕疵履行、遲延履行等,均可納入《合同法》第94條的范圍通過合同解除來解決,但喪失依賴基礎的事由并不能全部被《合同法》第94條所涵蓋。從而可以看出,雖然通過將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制度予以解釋適用于繼續(xù)性合同的終止,但仍有削足適履之不便,仍會有范圍上的局限。

    通過上文的闡述,本文開篇的案例也就不難解決,合同履行的前三個月中,A的履行幾乎每次都是瑕疵履行,且經(jīng)A改進處理技術后仍不見效,B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對其喪失信賴,且喪失依賴的責任也在A一方,故B公司完全有權利終止合同的履行,即以《合同法》第94條主張解除合同,該解除于解除通知到達A時面向未來發(fā)生效力。

    (作者單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注釋:

    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頁。大陸法系鮮有立法例對繼續(xù)性合同規(guī)定,學者間對繼續(xù)性合同的概念、范圍等也有分歧,要準確定義繼續(xù)性合同是非常困難的,本文采用王澤鑒教授的定義,一是此定義充闡釋了時間因素在繼續(xù)性合同中的重要地位,二是該定義范圍較廣,便于解釋歸納新類型合同,具有一定的開放性。

    篇6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規(guī)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篇7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其性質為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一經(jīng)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對當事人發(fā)生約束力,贈與人必須按照自己的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享有了要求贈與人履行給付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由于贈與人做出贈與意思表示時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贈人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甚至是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等,這些情況下如果還要求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合同,顯然有欠公平。為了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及其繼承人、法定人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贈與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概念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贈與標的物對應的財產權利沒有轉移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可單方撤銷贈與使贈與合同歸于無效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對上述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進行了確認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前以悔約權,以使贈與人能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因任意撤銷權是形成權,它的行使全依賴于贈與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沒有一定的條件對該撤銷權加以限制,則會導致贈與人濫用撤銷權,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所以,雖然此種撤銷名為任意,但行權時并不是無限制的,法律是有條件的賦予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具體而言,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在時間和范圍兩方面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

    (1)時間條件: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尚轉移之前。具體是指,如果贈與物是動產,在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物是不動產,在贈與標的物辦理權力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對于贈與標的物對應的權利已經(jīng)完成轉移的,則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

    (2)范圍條件: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公序良俗。所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做出的贈與,若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此類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國辦理公正手續(xù)是完全自愿的,贈與人經(jīng)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已經(jīng)知曉,同時由于辦理公正有一系列的法定手續(xù),在此過程中贈與人有足夠的考慮余地,所以,經(jīng)過公正的贈與行為應當認定是贈與人完全真實自愿地意思表示,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又有失合同的嚴肅性。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從理論上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甚至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行使。但是,在現(xiàn)實中,以默示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往往容易造成受贈者對默示這一方式在理解上出現(xiàn)偏差,容易致使撤銷權被濫用,引發(fā)糾紛,所以必須對默示這一行權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以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比如,對于贈與人在約定的交付時間到期后仍然沒有交付贈與物的行為,不能當然的推定贈與人的行為就是撤銷行為;對于贈與人在約定的交付時間到期之前贈與人有償轉讓的行為,應當根據(jù)贈與人是否具備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來確定該行為是撤銷贈與行為還是非撤銷贈與行為,如果具備相應條件,則可推定為贈與人是在行使撤銷權,否則不能認定為贈與人是在行使撤銷權,而應將贈與人的行為認定為違約行為(即:預期違約行為)。

    二、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中法定撤銷權的概念

    贈與之法定撤銷權,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xiàn)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它與任意撤銷的區(qū)別在于它的權利行使必須要出現(xiàn)法定的事由,至于贈與究竟采何種形式、標的物是否交付或登記在都不影響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二)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92條對其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

    (1)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

    實踐中,贈與往往是贈與人從一定的情感出發(fā)對受贈人進行好意施惠的一種行為,但是如果受贈人接受贈與以后,卻恩將仇報,做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行為,此時仍要求贈與人嚴格履行贈與義務,有失情理。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人有權撤銷贈與。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對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受贈人侵害行為所實施的對象必須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通則》確定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直系血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二,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達到嚴重的程度。所謂嚴重,可以從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等方面進行分析,既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而不是僅僅以受害人主觀上認為是否屬于嚴重為標準。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此種情形下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應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這里的扶養(yǎng)義務既包括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也包括約定的扶養(yǎng)義務。第二,受贈人拒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這主要是指受贈人因某種主觀目的,故意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第三,受贈人有撫養(yǎng)能力。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如果受贈人在沒有撫養(yǎng)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義務,受贈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系客觀上撫養(yǎng)不能,此種情況下贈與人不得主張行使撤銷權。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種情形下,行使撤銷權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的條件:第一,該贈與必須是附義務的贈與。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如果贈與合同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需要指出的是,在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之中,贈與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獨立于贈與合同另行獨立存在的一個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相應義務的承擔與贈與人的贈與給付本身并沒有直接的對價關系,但受贈人是否履行所附義務卻直接關系到最終能否實現(xiàn)贈與目,所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所附義務理應成為贈與人撤銷贈與原因。當然,并不是說只要受贈人有違約行為哪怕是輕微違約贈與人都可撤銷贈與。贈與人能實施撤銷權只能適用于受贈人違約的程度已經(jīng)致使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第二,受贈人不履行的義務必須為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第三,約定的受贈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具有合法性。如果所約定的義務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規(guī)定,則贈與合同無效,也就不存在撤銷贈與的問題。

    (三)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對應的權利行使期間

    依照《合同法》第192條的規(guī)定, 法定撤銷權一般應由贈與人本人親自行使;同時《合同法》第193條第一款規(guī)定,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只要贈與人單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關系變更與消滅,所以必須要對其行使期間作出嚴格限定?!逗贤ā返?93條第2款規(guī)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一年不行使的,該撤銷權即消滅。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還規(guī)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此期間是除斥期間,故不存在中斷與終止,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也促使贈與人及時行使權力。如果在此除斥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人喪失該法定撤銷權。

    (四)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效力

    撤銷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對受贈人作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發(fā)生成效贈與的法律效果。但是由于法定撤銷權適用于不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且其形式后果涉及贈與物的返還,所以,應明確其行使方式僅能以明示的方式或者通過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排除默視方式的適用。

    撤銷權人在依法行使撤銷權后,發(fā)生如下法律效果:一是贈與還沒有履行,即贈與的標的物未交付或沒登記,如果贈與人依法行使了法定撤銷權,贈與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交付贈與標的物之義務;二是作為動產的贈與標的物已交付或作為不動產的贈與標的物已經(jīng)登記,此時贈與的財產所有權雖已轉移給受贈人,但由于贈與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銷權對贈與進行撤銷,使得贈與合同歸于無效,贈與人可以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笫苜浫朔颠€所贈的財產。返還的財產應當是自有撤銷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贈與利益,包括贈與物即其所生孳息。三,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如果受贈人沒有履行贈與合同中的義務,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受贈人應當返還受贈的財產。

    三、我國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制度的完善

    (一)引入締約過失制度

    贈與合同訂立后,受贈人出于對合同履行的合理信賴,可能為接受贈與而進行了相關的準備工作,如為妥善保管貴重且不易按常規(guī)保存的贈與物而進行咨詢和尋找保存場所等,都會產生一些必要的費用,如果非因為受贈人的過錯導致贈與人撤銷贈與,受贈人不但獲贈權落空,其前期已經(jīng)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將無法收回。這顯然對受贈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與《合同法》對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的規(guī)定也相沖突。這種情況下,受贈人的正當權益如何來救濟,我國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撤銷權制度中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如果受贈人直接追究贈與人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相關原理,贈與人違約后須對受贈人已經(jīng)或者必然要發(fā)生的費用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能合理預見到的可得利益的損失都要予以賠償,這導致贈與人責任承擔明顯過重??梢姡m用違約責任來保護受贈人也是不合理的?;谏鲜龇治?,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引入締約過失制度,使得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對贈與進行撤銷后, 贈與人只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上把贈與人的責任也減至最低,同時,又可以給贈與人的行為予以適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贈與人濫用撤銷權,保護受贈人的正當利益。但應當指出,這一制度只能適用于贈與人的任意撤銷行為,而不能適用于法定撤銷權以及因贈與人經(jīng)濟條件惡化時所實施的終止履行權。因為,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是基于受贈人有過錯而行使,受贈人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當責任,即使因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給其造成損失,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對受贈人貧困條件下終止履行權而言,本來就因為贈與人經(jīng)濟狀況嚴重惡化,如果繼續(xù)履行將嚴重影響贈與人生產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法律出于公平原則特別賦予了贈與人終止履行權利,這本身是對贈與人處于危勢情形下的一種救濟。此時,如因贈與人終止履行而使受贈人損失的,受贈人應不得請求履行贈與義務。

    (二)規(guī)定任意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從我國《合同法》對任意撤銷權制度規(guī)范來看,法律只是籠統(tǒng)的規(guī)定贈與人對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并沒有規(guī)定一個明確的期間,應該說是我國任意撤銷權制度的一個重大瑕疵。筆者認為應當參照其他形成權一樣引入一個明確的除斥期間,以便對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進行必要的限制。理由主要有一下三個方面:第一,因為贈與合同從成立生效到贈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間的時間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有較長的時間,受贈人出于對贈與人的信賴,做好了接受贈與的準備,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不應讓受贈人期待太久而使其信賴利益落空。第二,如果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人長時間地不行使撤銷權,就會使贈與合同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中,顯然既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又不利于交易地進行。第三,贈與合同上的任意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即贈與人單方面行使就可使已發(fā)生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效果,那么,其也應與其它撤銷權一樣,規(guī)定一定時間作為除斥期間來加以限制,以促使權利人盡快地行使權利,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三)應賦予贈與人窮困狀態(tài)下行使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195條規(guī)定:“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北緱l規(guī)定等于在法律層面上賦予了贈與人可以行使窮困抗辯權。窮困抗辯權又稱贈與終止履行權,其具體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物所有權轉移之前,遇有法定情勢時,贈與人可行使抗辯權,拒絕繼續(xù)履行贈與義務并不需因此而承擔責任。這實際上是在具體合同中對情勢變更這一民事法律原則的具體應用。但僅僅賦予贈與人以窮困抗辯權,對維護贈與人的利益作用十分有限。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以窮困抗辯權,其法律效果只局限于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而沒有像撤銷權那樣賦予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已贈與財產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贈與人已陷于窘境,經(jīng)濟狀況極度惡化,連其生產經(jīng)營或家庭生活都難以維持,在此情況下如果對于贈與人的救濟方式僅限于停止履行贈與義務,還不足以幫助贈與人擺脫實際困難。筆者認為:出于公平的精神法律應當賦予贈與人可以行使效力更為寬泛的窮困撤銷權,讓贈與人可以請求終止履行贈與合同并對已轉移的贈與財產有權向受贈人主張返還,以便能從根本上解決贈與人的生活困境。

    參考文獻:

    [1]龍著華.論贈與人的撤銷權[J].河北法學,2000,(3)

    [2]秦建芝.贈與合同撤銷問題探討[J].山西財經(jīng)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

    篇8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為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fā)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xù)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于種種目的,對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愿意向災區(qū)和貧困地區(qū)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兌現(xiàn),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guī)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jù)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權變更應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并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并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并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jīng)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jīng)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jīng)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篇9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贈與財產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jù)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名稱:_________數(shù)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價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贈與人會同受贈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xù)。

    第五條 手續(xù)辦理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xù),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權利保證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 費用負擔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 贈與的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 贈與物的交付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 贈與物的損毀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贈與物的瑕疵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贈與的撤銷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三條 通知

    1、根據(jù)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jīng)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jīng)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轉讓除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外或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guī)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jīng)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jīng)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xù)時間的適當證據(jù)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xié)商決定如何執(zhí)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xié)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xiàn)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不論曾否宣戰(zhàn))、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lián)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贈與人(蓋章):_________ 受贈人(蓋章):_________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篇10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jù)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則在辦理登記手續(xù)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jīng)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jīng)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jīng)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規(guī)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3)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

    篇11

        1.前面學習過的有效合同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我們回憶一下: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2.當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時候,就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可能有三個結果: